2016年5月1日之后,建筑业随着其他相关行业一起将全面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因为时间节点的关系,目前统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税务问题应该是各类建筑企业的重中之重、急中之急,统筹的好,则合理节税,否则将进一步增加企业负担。
本文是根据肖太寿博士在浙江度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办的“第二届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与创新管理实战研修班”相关授课内容整理而成,希望给您带来一些帮助和启发。
一、建筑工程老项目的政策规定
根据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标准有两个:
第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二标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针对建筑工程老项目,施工企业5月1日以后对老项目计税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11%,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3%。
二、施工许可证与承包合同有何关系?
要讲清建筑工程老项目这个问题,首先要从相关的法律解释,谈一谈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任何的施工项目必须通过当地的发改委进行立项、审批,之后才能业主和施工企业签订中标合同。建筑工程分两类,一类叫土建工程,一类叫非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所有的土建工程必须到当地建委备案,备案的合同必须要带主要材料,所以只有在建委备案的合同才能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在我们的总承包合同在建委备案了以后才能办理。
总包和分包之间,分包人从来不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分包是跟着总包走的。但是分包合同必须要在当地建委备案的,这是法律常识。所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定是在签订建筑合同后面的,如果没有签订建筑合同,就不可能有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合同在建委备案是作为施工企业和业主进行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
这当中,建筑企业会出现阴阳合同,排挤竞争对手,签阴阳合同,中标的合同就搞排挤对手,私下拆分,低的合同叫阴阳合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纠纷事件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施工企业计算工程款,必须是以建委备案的合同为准,否则合同无效。所以当没有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下,施工企业和业主签总承包合同,这个总承包合同可能有两份(阴阳合同),但建筑合同开工日期一定是在当地建委备案的合同,5月1号之前,有的项目先上车后买票,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没有,建筑合同也没有,就已经动工了。所以要在5月1号之前补签合同,补完以后,马上去当地建委备案才是有效的合同。这个问题涉及到施工企业对新老项目的判断。
三、5月1日后,新签分包合同是否算老项目?
5月1号之前,有些工程可能有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有可能没有许可证,也已经签了合同,合同明确了开工日期是4月30日之前,但是没有分包,5月1号以后才找到分包人,才签订了分包合同,那么,5月1号以后新签订的分包合同是算老项目还是新项目。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因为项目以总包为主,5月1号之前,总包有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虽然没有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是施工企业和业主签的合同备案了,是在4月30日之前,这就是老项目。5月1日以后,施工企业和分包人签合同,施工企业的合同对分包人而言,虽然是5月1日以后的,这个项目也是老项目。所以分包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四、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分类
根据之前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研究,我们将老项目划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是业主拖欠施工企业的工程款,营改增之后才支付工程款的老项目;
第二类,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是与业主没有进行工程款结算,营改增之后,才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
第三类,营改增之前,未完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
五、建筑工程老项目,如何开票才能节税?
这三大类5月1号以后怎样开票,怎样交税。下面针对这三类老项目分别分析。
第一类老项目,怎样开票、怎样交税?
1、营改增之前,和业主进行工程结算,但是业主拖欠工程款,如果工程结算书里标明了业主拖欠的工程款是5月1日后具体支付的时间,这笔款项在5月1日之前就不开票给业主了。等营改增以后,直接给业主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4月30日,全国的地税局要把所有的营业税资料送去国税局,5月1日以后,所有建筑公司必须安装两套系统,一套是增值税开票系统,一套是增值税纳税分包系统,这两套系统叫做税控机,要和当地国税局联网的。所以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营改增以后,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按3%算税的,按工程款(1+3%)3=工程款2.91%,是比营业税要少,实现节税。
2、工程结算书里没有注明业主未来5月1日以后支付的时间,营业税义务就产生了,所以施工企业必须在5月1日之前,向业主全部开票。如果这样很多施工企业都不愿意,因为业主拖欠工程款,施工企业还有垫钱交税,但是实际生活中,很多业主不愿意在工程结算书里注明未来5月1日以后还款的时间,所以按逻辑分析,还是在5月1日之前把票开了,交税。所以,最好的办法是,第一类老项目营改增之前,给业主补签一个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协议书,等5月1日以后再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类老项目,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项目,但是没有和业主进行工程结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结算,一定是按文件执行,按3%交税简易计税更省税。所以营改增之前已完工项目最好办法是延长工程结算,推迟到5月1日以后结算,这样更省税。
第三类老项目,营改增之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施工企业面临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首先,讲三点:
第一,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那部分项目除以整个项目的比例,若已经完工的那部分项目在整个项目造价当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只完成了一些进场的辅助工作,还没有动工主体工程的情况下,若是包工包料,营改增以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算增值税,若是甲供材,则需要进行测算,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
第二,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那部分项目在整个项目的工程造价当中所占的比例很大,主体工程已完工,只剩下一些辅助工程,营改增之后,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算增值税;
第三,营改增之前已完工的那部分项目在整个项目工程造价当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不小,已经发生的成本当中,拿回来的成本发票在整个已发生成本当中的比重不多不少的情况下,施工企业营改增以后选择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要通过计算在定。要计算必须做好以下四项工作,
1)要统计出已完工的具体数值,未完工部分的具体数值;
2)要统计出已完工的那部分成本当中有多少发票收到,多少发票没有收到;而且未收到的发票当中,5月1日以后有多少能获得增值税专票,有多少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票的具体数值;
3)要统计出未完工的那部分成本项目在5月1日以后,有多少材料成本,有多少人工成本,有多少机械成本的具体数值,而且,以上未发生的成本在5月1日以后能获得增值税专票的有多少,不能获得增值税专票的有多少;
4)通过以上数据,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分别计算,算出税费更低的计税方法。
但是有一点,关于做城市基础设施的项目或者做路桥项目,由于这个行业主要是人工费、砂石料、商品混凝土,所以老项目最好全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